近年来,我省一些大学毕业生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经营,给农业发展注入了生机和活力,有力地促进了农业转型升级和现代农业发展。为了鼓励和支持更多的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经省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省农业已进入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迫切需要一大批有知识、懂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人才。随着农业商品化、规模化、机械化的逐步形成,大学毕业生从事农业的条件逐步成熟。但是,由于农业生产条件艰苦,风险较大,效益相对偏低,加上传统观念的影响,大学毕业生从事农业的人数仍然偏少。各级政府要从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的重要意义,把鼓励和支持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作为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重点来抓,努力提高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整体素质。
二、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推进农业转型升级,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粮食生产功能区为重点,坚持自愿选择、政府扶持原则,建立和完善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的机制。力争到2015年,省、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有1名以上大学毕业生从事农业生产或经营,一批有实践经验的大学毕业生成为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的领头人,全省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大学毕业生达到5000名左右。
三、支持对象
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高职)以上学历、年龄35周岁以下,原则上是本省户籍的大学毕业生,自愿从事农林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经营工作,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一)在经主管部门评定的省、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签订劳动合同且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办理相应社会保险,年基本报酬不少于2万元的;
(二)牵头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任理事长,并被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为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
(三)在省内专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达到一定规模(具体由县级政府规定),承包土地期限在5年以上并签订规范化承包(流转)合同的。
四、支持政策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大学毕业生,在享受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下发的《关于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浙人社保〔2010〕180号)规定的相关政策的同时,可再享受以下政策:
(一)省对经济欠发达县(市、区)和其他县(市、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大学毕业生每人每年分别补助1万元、05万元,连续补助3年。具体办法由省人力社保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有条件的市、县(市、区)政府也应制定财政补助政策。
(二)各级农业、林业、渔业等有关部门优先安排相关现代农业扶持项目。
(三)在农业继续教育、农业科技项目立项、农业成果审定等方面,享受我省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科技人员同等待遇。符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可优先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四)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3年以上,报考事业性质的县(市、区)和乡镇农技(农经)干部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对从事基层农技服务工作3年以上、群众满意的大学毕业生,可以采取定向公开招聘的方式充实到县乡级农业公共服务机构。
(五)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工作时间可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其服务年限可计入基层工作经历,计算为专业工作年限。
(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对大学毕业生创业富民各项金融支持政策,及时满足大学毕业生农业创业项目的融资需求。农村金融机构列入农村信用等级评定范围,简化贷款手续,给予利率优惠。农业政策性担保公司在农业小额担保方面优先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把支持对象生产的品种作为重点参保对象。
(七)县级农业等主管部门优先提供土地流转服务,确定人员联系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出现的问题,纳入创业创新实用人才培养计划,搞好创业知识培训。
(八)各级人力社保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凭聘用合同或营业执照,免费为从事现代农业的大学毕业生保管人事档案。其户口关系可以转到当地人才交流机构的集体户,也可以转到当地城镇亲友处。
五、做好服务和管理工作
(一)各级政府要把鼓励和支持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并明确由农业部门牵头,会同林业、渔业等部门,做好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各级农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从事现代农业的大学毕业生名录,比照农业科技人员建立完善考核制度,将日常表现及考核情况及时存入个人档案,作为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依据。同时,要建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生产和经营管理岗位需求库,搭建大学毕业生从事农业信息服务平台,定期发布农业经营主体招聘信息,举办面向农业领域岗位的专场招聘会,为大学毕业生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提供有效服务。
(三)县(市、区)和乡镇政府对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大学毕业生,要在政治上关心、爱护,在生活上切实帮助解决遇到的困难,为他们安心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一○年十一月六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