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范围:
推广补贴的农业机械应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经省级以上(包括省级)农机鉴定机构检测合格准许推广的农机产品。类别为粮油产业和农业主导产业等新型涉农机械。
二、补贴对象:
本市境内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经营服务组织和本市户籍的农民。
三、补贴标准:
1.列入中央财政补贴的,其补贴办法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和《200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方案》执行。
2.列入浙江省农业机械产品购机补贴目录的,补贴额度按农机购置金额的三分之一确定,实行定额补贴;其中插秧机及其配套设备补贴标准为购机额的60%,植保机械补贴标准为购机额的40%,单机(除插秧机及其配套设备外)最高补贴不超过7万元。补贴资金省、市财政各占50%。
3.其它农业机械的补贴:市财政补贴不超过30%。
4.政府鼓励农民组建农机合作社,对农机合作社(含社员)购机,实行审批优先,补贴额度从高。对农机合作社建造机库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市财政给予不超过120元的补贴。
5.市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站购置的推广样机,市财政全额补贴。
6.市政府对每年农机补贴资金实行总量控制,不得突破。
四、申请补贴的程序:
1.补贴对象需购机时,可先到市农机推广站进行技术咨询,待确定可推广的机型后,向市农业经济局提出申请,填写好《农业机械购置申请表》(见附件1)。
2.《农业机械购置申请表》须经当地镇(乡、街道)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市农业经济局。
3.由市农业经济局审核(列入中央、省财政补贴的需公示一周),签订《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协议》(见附件2)。经核实后,享受购机补贴。
五、加强使用管理力度:
1.凡享受补贴的农机具必须上牌办证(享受中央、省财政补贴的农机具还须有喷漆标志),驾驶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取得驾驶(操作)证后才能享受财政补贴。
2.购机者应配合镇(乡、街道)农经服务中心,提供需上报的作业统计资料及其它技术参数。
3.购机者必须做好对周边农户的服务,并按规定收取作业服务费,不得擅自提价,增加农民负担。在农忙期间,应服从当地村民委员会的统一调度和安排。
4.市财政、农经部门将不定期对历年来由市财政资金补贴的新型农机具进行抽查。对骗取、移用、截留、变卖或在本市范围内服务不满3年者,将责成镇乡、街道农经服务中心追回相应国家补贴资金,并上缴财政。
六、强化服务“三农”功能:
市农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所赋予的相关职能,及时做好各种新型农机具的技术咨询,引导试验、示范推广等工作,不断强化服务“三农”的功能和措施。市级相关部门和各镇乡、街道和新闻媒体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使《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在我市全面贯彻落实,让更多农户得到实惠,为促进我市农业机械化水平迈向新的发展阶段作出更大贡献。
本实施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政策规定同时停止执行,与相关政策规定重叠时,从优执行。